6月24日,搜狐公司宣布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据悉,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今日头条”不生产新闻,却靠“搬运新闻”赚得盆满钵满,这一方面显示出新媒体的巨大创富能力,另一方面凸显了版权保护不力的窘境。“搬运新闻”并不是错,但“搬运”别人生产的东西,必须经过别人同意并支付报酬,这既是人之常情,也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谁还愿意为读者生产新闻呢?
搜狐状告“今日头条”,当然是其正当权利,但也让人五味杂陈。搜狐声称“今日头条”侵犯其著作权,直接抓取复制使用搜狐网上的文章和图片,那么请问,搜狐网上的文章和图片来自哪里?从报刊上转载这些文章和图片时,是否经由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的情形?恐怕是有的,甚至是相当普遍的。这种侵权行为不仅存在于搜狐网,也存在于其他大大小小的网站。在某种意义上,这些网站都是“新闻搬运工”,“今日头条”只是“出头鸟”而已。
这种普遍侵权的状况是怎样形成的?原因或许很多,但有一个根本原因不可忽视,那就是法律上存在漏洞。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在12种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其中包括“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同时,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上述规定中的“时事性文章”究竟指什么,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定义或司法解释。于是在实践中,“时事性文章”成了一个筐,所有新闻作品(包括新闻评论)都被当做“时事性文章”,任由各种媒体免费转载,著作权人的权益因此遭受普遍侵害。毫无疑问,转载“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是一个巨大的法律漏洞,为侵权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这个漏洞不堵住,像“今日头条”这样的侵权行为就会禁而不止。
从道理上讲,著作权人为创作“时事性文章”耗费了人力物力成本,凭什么要供别人免费转载?我认为,可以免费转载的“时事性文章”,应该仅限于官方或半官方机构为某一事件而发表的宣传文章、代表官方意志的非署名文章、公务人员发表的职务性文章,而不应该包括记者采写的其他新闻作品,更不应该包括表达个人观点、反映个人意志的新闻评论类文章。
只有通过严格界定,弥补法律法规的漏洞,才能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也才有望建立起合作双赢机制,促进传媒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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