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晚间,光线传媒发布公告,公布《人再囧途之泰囧》侵权案的最新进展。公告称,9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要求光线传媒赔偿武汉华旗经济损失500万元。光线传媒认为,“此判决在多方面存在极不合理状况,故此将坚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非终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
1、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2、被告共同赔偿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伍佰万元;3、驳回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公告称,因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对光线传媒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准确预计,但预计影响较小。
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2013年3月,《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状告《人再囧途之泰囧》侵犯了其《人在囧途》的知识产权,武汉华旗在诉状中要求认定《人再囧途之泰囧》四大出品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同时赔偿武汉华旗经济损失1亿元。对此,光线传媒2013年3月7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已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资料,公司已制定相关计划准备积极应诉。
武汉华旗起诉对象包括《人再囧途之泰囧》四大出品方——光线传媒、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华旗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而该公司拥有《人在囧途》一切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此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对其构成侵权。
《泰囧》票房高达12.6亿,是华语电影票房冠军,至今没有其他影片超越。
影视传媒法律服务——传媒律师、影视律师、影视法律顾问、演员律师、演员法律顾问、 演员肖像权律师、演员名誉权律师、导演律师、导演法律顾问、制片公司律师,制片公司法律顾问、剧组律师、剧组法律顾问、影视投资律师、影视投资法律顾问、发行公司律师、发行公司法律顾问、电影院线律师、电影院线法律顾问、广告公司律师、广告公司法律顾问、唱片公司律师、唱片公司法律顾问、音乐人律师、音乐人法律顾问、经纪公司律师、经纪公司法律顾问、明星私人律师、明星私人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