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防火和疏散
第一节 防火
第7.1.1条 电影院建筑防火和疏散设计除按现行防火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本章各条规定。
第7.1.2条 电影院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第1.0.4条的规定,但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第7.1.3条 甲、乙等电影院观众厅可附设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有互相独立的防火分区和疏散通道的其他建筑内,并宜设在一至三层。
第7.1.4条 三级耐火等级观众厅的木屋架宜进行防火处理。
第7.1.5条 观众厅和疏散通道内的墙面装修及吊顶宜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0.25h的非燃、难燃材料;如局部面层为可燃材料,亦应作阻燃处理,并不应在高温时散发有毒气体。
第7.1.6条 大型、特大型电影院观众厅设置楼座时,其楼座后部上方及池座后部低矮空间宜考虑排烟措施。
第7.1.7条 甲等大型及特大型电影院的观众厅、配电室、放映室、自备发电机室、空气调节机房宜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其它电影院也宜有相应的报警措施。
第7.1.8条 室内消火栓宜设在门厅、休息厅、观众厅主要出入口和楼梯间附近,以及放映机房入口处等明显位置。布置消火栓时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第7.1.9条 消火栓的设置除应按防火规范执行外,800座以下的观众厅宜设置室内消火栓,水量不应小于5L/s,两股水柱,每股2.5L/s。
第二节 疏 散
第7.2.1条 电影院的池座、楼座均应设置足够数量、足够宽度并分布合理的内、外安全出口和相应的疏散通道及疏散楼梯。进出场人流应避免交叉和逆流。
第7.2.2条 计算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的宽度所取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池座、楼座观众人数各按满座计算;
二、门厅、休息厅(廊)内候场人数应符合第6.1.2条的规定。
第7.2.3条 池座和楼座应分别设置至少2个安全出口(楼座座席数少于50时可只设1个)。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有候场需要的门厅,其观众厅入场门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第7.2.4条 观众厅每一安全出口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双扇外开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门口正面1.40内不应设踏步;
二、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折叠门、转门等;
三、门内外标高应一致或和缓过渡;门道内应无门槛、突出物及悬挂物;
四、在门头显要位置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五、安全出口门上应设自动门闩。
第7.2.5条 观众厅走道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纵横走道的布置应有利于分区疏散。短排法主要横走道的端头应对向安全出口。长排法两侧及侧前方应均匀布置安全出口;
二、袋形走道的长度在不逐步加宽宽度的条件下不宜大于6m;
三、座席地面与其相邻的侧方或前方走道的高差大于0.50m时,应设坚固的防护栏杆,其水平荷载应取1kN/m。
第7.2.6条 观众厅外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影院休息、存衣、小卖等活动的布置不应影响疏散;
二、每段疏散通道不应超过20m;各段均应有通风排烟窗;
三、2m高度内应无突出物、悬挂物;
四、通道内不宜设假门及落地式镜子;
五、各段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7.2.7条 室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观众使用的主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40m;
二、有候场需要的门厅,门厅内供入场使用的主楼梯不应作为疏散楼梯。
第7.2.8条 室外疏散梯净宽不应小于1.10m。下行人流不应妨碍地面人流。
第八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8.1.1条 电影院应设置室内外给排水系统。
第8.1.2条 门厅、休息厅宜设置饮水设施。
第8.1.3条 放映室应根据放映和生活需要设置给排水设施。
第8.1.4条 观众厅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第二节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8.2.1条 观众厅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等应设空气调节;
二、乙等宜设空气调节,无空气调节时应设机械通风;
三、丙等大型应设机械通风,中小型可设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
第8.2.2条 观众厅温度、湿度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暖地区冬季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4℃。
二、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8.2.3的规定。
第8.2.3条 室内稳定状态下的CO2允许浓度应小于0.25%(我国人体散发的CO2量可按每人每小时0.02立方米计算)。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 表8.2.3
参 数 名 称
|
夏 季
|
冬 季
|
干球温度(℃)
相对湿度(%)
平均风速(m/s)
|
26~29
55~70
0.3~0.7
|
14~18
≥30
0.2~0.3
|
注:夏季采用天然冷源降温时,室内设计温度应低于30℃。
第8.2.4条 观众厅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每人每小时10立方米。
第8.2.5条 观众厅内人体散热、散湿量可按表8.2.5选用(人体散热、得热量直接变成负荷)。
观众厅人体散热、散湿量 表8.2.5
温度℃
|
14
|
15
|
16
|
17
|
18
|
26
|
27
|
28
|
29
|
30
|
显热W/人
|
96
|
92
|
88
|
83
|
80
|
56
|
52
|
48
|
43
|
38
|
潜热W/人
|
15
|
15
|
15
|
18
|
20
|
40
|
44
|
48
|
53
|
58
|
全热W/人
|
111
|
107
|
103
|
101
|
100
|
96
|
96
|
96
|
96
|
96
|
散湿g/h·人
|
23
|
23
|
23
|
27
|
29
|
61
|
67
|
73
|
80
|
86
|
注:上表已考虑电影院建筑的群集系数。
第8.2.6条 放映室的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凡观众厅设空气调节的电影院,其放映室亦宜设空气调节;
二、空气调节不应回风;
三、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均应保持负压,其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5次/h。
四、电影放映机的排风量可按下列值选用:
弧光灯 700立方米/台·h
3kW氙灯 600立方米/台·h
5kW氙灯 800立方米/台·h
第8.2.7条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风机空气调节系统应考虑排风出路。不同季节进排风口气流方向需转换时,应考虑足够的进风面积。排风口位置的设置不应影响周围环境;
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考虑过渡季节不进行热湿处理,仅作机械通风系统使用时的需要;
三、观众厅应进行气流组织设计;
四、采用自然通风时,应以热压进行自然通风计算(计算时不考虑风压作用)。
第8.2.8条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安全、卫生要求:
一、送、回风总管上应设防火阀;
二、风管、消声器及保温层应用非燃材料制作;
三、制冷系统不应采用氨作制冷剂;
四、地下风道应采取防潮措施,并应设检查清扫口;
五、设于主体建筑内的观众用厕所应设机械通风。
第8.2.9条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必须采取消声措施,应使通过风口传入观众厅的噪声比厅内容许噪声低5dB。
第8.2.10条 通风、空气调节和冷冻机房与观众厅紧邻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其隔声及减振能力应使传到观众厅的噪声比厅内允许噪声低5dB。
第三节 电气
第8.3.1条 电影院用电负荷应分为两级:
一、属二级负荷的为:
甲等电影院(不包括空气调节设备用电)。
乙等特大型电影院的消防用电,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二、不属于二级负荷的均属三级负荷。
注: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20分钟的蓄电池作备用电源。
第8.3.2条 电影院各房间的照度应按等级高低从表8.3.2推荐照度的幅度中选用。
房间照度推荐值 表8.3.2
序号 房间名称
|
推荐照度lx
|
备注
|
1 门厅
2 休息厅
3 观众厅
4 放映机房
5 疏散通道
6 楼梯间
7 办公室
8 厕所
9 售票间
10 美工室
11 小卖部
12 存衣物处
13 设备用房
|
75~150
75~150
20~50
20~50
15~30
15~30
75~150
20~50
75~150
75~150
50~100
50~100
20~50
|
供开会用75~150
非放映时75~150
|
注:甲、乙等电影院观众厅的照明宜平滑或分档调节明暗。
第8.3.3条 观众厅、疏散通道和楼梯间用于疏散的事故照明的照度不应小于0.51X。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室、配电室以及其他设备用房用于继续工作的事故照明的照度不应小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
第8.3.4条 疏散指示标志应为绿底白字(白箭头),避免误行的应为红底白字(或其它符号)。
第8.3.5条 甲、乙等电影院应设座位排号灯,其供电电压不应超过36V。
第8.3.6条 观众厅等处墙面及吊顶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穿金属管,或护套为非燃材料的铜芯电缆配线。
第8.3.7条 电影院门厅、休息厅等处宜设通知观众入席的音响信号。
第8.3.8条 电影院均应按二类建筑防雷保护措施的要求设计防雷装置。
附录一 银幕尺寸及其与观众厅的关系
银幕画面宽度应按下式计算(图1):
图1
式中: W为银幕画面宽度(m);
L为放映距离(m);
f为片门至镜头焦点的距离(mm),可简化为镜头焦距。35mm放映机基本镜头焦距为90~180mm,每10mm一档;
b为片门宽度(mm)。普通银幕放映机片门尺寸为20.9×15.2mm,遮幅法为20.9×12.6mm,宽形法为21.2×18.1m,70mm影片片门尺寸为48.5×22.0mm;上述片门的高宽比分别为1:1.37,1:1.66,1:2.35,1:2.2。
变形法宽银幕的画面宽度按上式计算后还需乘2(压缩画面的扩展系数)。
为了方便试算,上式中的参数L可按经验公式预估,矩形观众厅L=1.1,梯形观众厅L=0.95(N为拟容纳的座席数)。观众厅的宽度亦可约估为0.7L左右。
银幕尺寸的确定尚应与所要求的银幕亮度相适应。亮度与画面面积成反比。35mm影片的银幕中心亮度应为50cd(坎德拉)±15/㎡,两侧至少应达此值的70%。为满足上述亮度,放映机的有效光通量应为
式中: F为放映机有效光通量(lm);
E为画面平均照度(lx);
A为画面面积(㎡);
B为平均亮度(π·cd/㎡);
ρ为银幕反射系数(≥0.75)。
国产3kW氙灯的有效光通量一般可达8000lm,5kW氙灯可达12000lm。代入上式可反算画面面积。后式所得面积是对前式W的制约,面积太大可能导致亮度不足。70mm影片画面面积及亮度比35mm影片的大得多,要求用高效益、大功率放映机。但若仅就土建条件而言,在考虑兼放70mm影片或以后改建为兼放70mm影片时,观众厅的主体结构宜具备以下两个土建基本条件,以利改建,并发挥70mm影片巨幅大视野的效益。
a.银幕附近观众厅的宽度及高度能容纳20×9m的银幕或更大,至少接近这个数值。每座体积随之相应增大。
b.地面坡度能基本满足视线无遮挡条件,或不难改造为这种条件(坡升较大)。
附录二 名词解释
1.普通银幕影片:片宽为35mm,高宽比为1:1.37的影片。
2.变形法宽银幕影片:拍摄时将景物横向压缩于35mm普通影片上,放映时又经变形镜头展宽还原的西尼玛斯科普系统。此处指银幕画面高宽比为1:2.35的光学立体声或非立体声影片。
3.遮幅法宽银幕影片:拍摄时将35mm影片的片门上下遮挡,放映时用短焦距镜头放大,高宽比为1:1.66(也有1:1.85等)。
4.70mm影片:片宽为70mm,高宽比为1:2.2的较大视野的磁性立体声影片。
5.合建电影院:几个不同功能厅堂(几个电影观众厅,甚至其它厅堂)合建的建筑群。
6.附建电影院:观众厅附设于住宅、办公楼、宾馆、医院等建筑内的电影院。
7.散座:池座内的阶梯座席。
8.视距、视点及水平视角:视距(最小、最大)及相应的水平视角O示于图2中;设计视点见图2、3中的S。
9.水平斜视角:边座观众至普通银幕远边的视线与普通银幕所形成的夹角,第一排边座的最小水平斜视角不应小于45°,见图2中的a角(宽银幕的座席排列亦以此a角的边线控制)。
10.仰视角:中心观众至最高画面上缘的视线与视平线之间的夹角,第一排中心观众的最大仰视角不应大于40°,见图3中的δ角。
11.放映俯(仰)角:放映光轴与银幕中心法线所形成的垂直俯(仰)角,仰角不宜大于3°,俯角不宜大于6°,见图3中的Pv角。
12.放映水平偏角:放映光轴与银幕中心法线所形成的水平偏角,不应大于3°,见图2中的Ph角。
13.视线升高“c”值:后排观众视线与前排(一排或隔一排)观众头顶相切或超过时,与前排观众眼睛之间的距离(“c”值≥0.12m,观众眼高取1.15m)。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
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
参加单位: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湖南大学
上海城市建设学院
主要起草人:张 韦 赵培生 王鸿章 王坤贵 黄育予
陈家宁 廖忠琇 乔柏人 周人忠 殷 平
龙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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