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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版权
影视公司在影视剧剧本创作过程中的版权问题及风险防范(一)
发布时间:2011/10/21 14:04:33 来源:本站原创

 

    剧本是影视剧创作的基础,剧本的质量直接决定影视剧的发行及票房效果,因此一部影视剧在投拍之前剧本的开发极其重要。目前实践中,影视公司一般通过将已有作品改编成影视剧本拍摄影视剧和直接委托编剧创作新剧本拍摄影视剧两种方式。本文从影视公司(影视剧出品/制作方)角度介绍将已有作品改编成影视剧本拍摄影视剧过程中的版权问题及风险防范。
将已有作品改编成影视剧本拍摄影视剧主要涉及两个步骤,第一:原有作品版权审查;第二、与已有作品权利人签订版权转让或许可合同。
    
     一、原有作品的版权审查
    利用已有作品进行影视剧改编摄制,是影视公司进行项目运作的重要途径,已有作品的类型包括小说、戏剧、动漫作品、原有影视作品等。影视公司在签订此类版权购买合同之时,应当谨慎审查原有作品的版权权属是否明确,版权链是否完整、清晰。
根据原有作品的类型不同,则审查要点不同:
    (1)如果原有作品是小说等文字作品,那么影视公司只要经过原始权利人或者经其授权的权利人许可即可,在此过程中须版权权属明确、版权链完整连续。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先合同、授权书、版权登记证书等。  
    (2)如果原有作品是基于小说等艺术形式已经进行了改编,比如影视公司要翻拍一部电影,而该电影是基于一部小说改编而成,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影视公司除了取得改编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外,还同时需要取得原小说作者的许可。在此过程中影视公司就要同时审查改编作品及原著著作权权属是否明确、版权链是否完整连续。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先合同、授权书、版权登记证书、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等。 当然,如果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已经买断(即《著作权法》中所称的“转让” )了原作品的版权那么则无需再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影视剧本改编权的取得很重要,务必要引起影视公司的高度重视,否则一部影视剧的剧本版权上如果出现问题,那么影视公司的损失将是很惨重的,轻则需要承担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重则如果无法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则权利人有权申请影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禁止影视公司发行影视剧,导致影视公司连成本都无法收回。
 
    二、与已有作品权利人签订版权转让或许可合同
    1、版权合同的性质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取得方式有权利转让和权利许可两种。著作权转让也就是“买断”。著作权许可即著作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著作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权利在一定的期限及范围内允许他人使用的法律行为。
如果影视公司能够将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买断,则影视公司针对该作品的任何使用都不受限制,当然要保证该作品原作者的人身性权利。这样对影视公司来说是风险最低的。但是实践中,原作品的版权人一般都不愿将作品的著作权一次性让某个权利人买断,而是将《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分开来分别许可给不同的权利人,这样获取更多的版权费。同时,针对影视公司来说,与拍摄影视剧相关的权利主要是改编权和摄制权,而其他权利一般用不到,所以 也没有必要将原作品的版权全部买断。故权利人与影视公司一般都会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下面主要介绍影视公司与原作品权利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过程的注意问题:
    (1)权利许可的种类
    影视公司将已有作品改编成影视剧本拍摄影视剧需要的权利种类必不可少的是改编权和摄制权。改编权的行使主要体现在改编原有作品形成影视文学剧本的创作过程,而摄制权作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特别规定的一项专有权利已经从传统的改编权中剥离出来独立存在,这两项必不可少。同时,对改编权必须要进一步明确约定,即许可改编的艺术种类。电影和电视剧是不同的艺术形式,因此影视公司一般会将这两个艺术形式的改编权都拿到。另外,随着目前艺术形式的多样化和丰富化,影视公司也可以考虑将其他比较热门的艺术形式改编权也拿到,这样影视公司就掌握主动权。比如,电视剧版《步步惊心》在湖南卫视开播以来,取得了不俗的收视,目前已开发成网络游戏,这就给我们的影视公司一个启示,一部比较好的影视剧开发方式很多,这就需要我们预先把可能开发的艺术形式改编权都拿到手,即使影视公司自己不开发也可以寻找合作方共同开发。这样影视剧已有的市场价值、知名度为其他艺术形式的再创作已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以免只拿到影视剧的改编权之后其他形式的改编权原作品的权利人再授权给其他权利人,导致其他权利人搭顺风车。
    (2)授权性质
    权利许可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这里专有的含义是指独占的和排他的,非专有的含义是指非独占的和非排他的。专有使用权指著作权人不得将该作品在授权使用期限内再授权第三人使用,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也排除原权利人的使用。因此,影视公司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授权性质是专有使用权。同时,影视公司最好也约定在授权期限内就授权权利拥有转授权的权利,即其可以将原作品权利人授予的权利再转授予第三人。
    (3)授权期限
    影视公司一定要保证合同约定的授权期限内可以完成影视剧的改编、拍摄,为了更安全起见,在签订此类合同之时,如果能够约定“剧本定稿完成或剧组投入拍摄则版权许可期限限制自动失效”或者在授权许可期限之外同时约定1-2年的许可期限续约优先权和许可费支付标准,则可有效的避免影视公司未能在授权期限内完成改编、拍摄的情况下,原作品权利人故意抬高“版权费”或者又将该权利另嫁他人而给影视公司造成的巨大投资损失。
    (4)后续衍生产品
    随着中国电影、电视剧市场的蓬勃发展,影视衍生产品的市场价值也在迅速攀升,有关影视剧衍生作品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归属也应当明确约定,这对于影视公司的市场收益具有重大商业意义。影视剧中衍生的商品化权利与品牌许可给权利人带来的商业利益也许比影视剧本身更可观,因此这一块收益权也不容忽视。
    综上,影视公司在剧本创作环节必须严格把关,以降低影视剧拍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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