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2、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3、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4、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2、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3、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4、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5、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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