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9日,广电总局电影局下发了《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重要内容如下:
1、 参照国际惯例,电影院对于影片首轮放映的分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2、 建议影院年度地产租金原则上不超过年度票房的15%;
3、 影院以签约形式加盟院线的,签约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签约期间,影院如改签加盟资产联结在50%以上院线的,经与签约院线协商,可改签加盟资产联结院线。
4、 待制片发行放映利益调整到合理水平后,电影院广告放映经营权逐步回归到电影院,制片方不再经营贴片广告。电影院广告放映的其他规定仍按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律师解读:
1、 关于《指导意见》的效力:
从效力上讲,广电总局电影局下发的文件法律效力层级本身就很低,而且只是指导意见,并无强制性。
2、 关于分账比例:
尽管50%的分账比例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强制性。但《指导意见》一出台,无疑将成为此后制片方与影院分账比例的常规比例。此后制片方不必像《十三钗》的制片方那样为45%的分账打口水仗了。
3、 关于影院地产租金:
很显然,地产租金的问题不是广电部门和影院单方能够解决的,最终还要通过影院与地产商的协商谈判来解决。这无疑又是一场商业利益的博弈,从这个角度来说,此比例是个名副其实的“建议”。
4、 关于影院与院线的签约与改签:
(1) 今后,影院与院线签约时,应当在改签加盟的问题上做特别约定。尽管按《指导意见》可以改签,但由于《指导意见》并无强制性,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应按约定执行,因此合同的约定显得尤为重要。
(2) 影院在签约期内的改签无疑属于违约行为,将损害原签约院线的利益,所以对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对院线方来讲是必不可少的。
5、 关于电影贴片广告:
从这个规定本身看,暂时还只是个没有实操性的规定,只是一个关于电影贴片广告的经营方向的指引和信号。因为制片发行放映利益的“合理水平”到底是多少恐怕真的很难有定论。对于影院来讲,与其说这是对其分账比例下调的补偿,不如说更像画了个看得见却摸不着的“大饼”。
相关链接: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
http://www.chinafilm.org.cn/association/xiehuigonggao/201112/01-3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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