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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版权转让将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2/12/13 15:17:35 来源:北京商报

 

鼓励国产电影创作 成本争端有望加速解决
 
    昨日,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向各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企业下发了紧急通知,明确从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前,在营改增试点城市中,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业内人士分析,此举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近期电影市场中各类企业因成本飙升过快造成的利益争端,鼓励了国内片方对于国产电影的创作热情,为其保证了一定的利润空间。
 
    据了解,本月7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明确将电影业版权转让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产业,并要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能权限予以相关免税批准。而在昨日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下发的这份紧急通知中,对财政部的文件进行了细化,一方面明确所有试点城市均需将电影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并且电影制作、发行、放映过程中的缴税纳税予以免除。政策执行时间为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之前。
 
    “在文化创意企业营改增之后,几乎所有文化创意企业所缴的此类税收都减少了一半左右,从以前的5%降至2.91%,其中也包括电影企业。”北京京春恒达财务顾问中心负责人韩继军告诉记者,而这次文件中新提出的“免征试点纳税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增值税”的政策则是进一步将电影企业应缴纳的版权转让增值税也予以了免除,完全性地减少了电影企业在转让电影版权方面的成本开支。
 
    随着电影产业各个环节的成本近年来的大幅提升,电影企业一直盼望着国家出台更加倾斜的税收措施,支持国产电影发展。不但是制片方觉得负重难承,影院、院线方,也因成本上涨叫苦不迭。数据显示,影院原本所得50%左右的票房收入中,20%要作为房租上交给业主,剩下的30%支付完人工、水电、物业、装修和设备购置等费用之外,几乎根本没有任何利润。
 
    因此,不论是电影制作、发行还是放映方,接到免征转让电影版权增值税的通知之后,都表示出了积极的态度,恒大影视发行公司副总经理谭卫民告诉记者,这部分税收的减免对于少则几百万元多则几千万元、上亿元的电影版权转让收入来说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利润,为影视企业卸下了相当比例的成本压力,让影视企业在接受市场整体成本上涨的过程中寻找到了一个缓冲空间,减少各方因利润被极大压缩带来的矛盾和摩擦。不过,谭卫民表示,免征这部分增值税的政策基本上还是倾斜于制片发行方的,反映出相关部门鼓励国产电影制作、生产企业的态度,希望相关部门也能尽快出台利好于电影放映方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解决产业链各个环节的燃眉之急。

 

 

附: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综[201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2年8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对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作了规定。为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过程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二、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接收方支付的含税价款×费率
 
  三、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等,参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以“103012601中央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目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以“103012602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目级科目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外商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占中央和地方投资之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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