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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演艺经纪公司角度解析艺人解约纠纷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3/1/5 13:30:43 来源:本站原创

 

 
随着近年来国内演艺事业的发展,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解约纠纷层出不穷。我们知道艺人的培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经纪公司在此过程中会付出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艺人成名之后可能就会出现换“东家”或者自立门户的情况,那么经纪公司在艺人解约时在法律上应如何应对,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避免巨大的损失?这些问题一直都是经纪公司非常关心和担心的问题。本文围绕艺人解约纠纷过程中经纪公司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析,希望能给经纪公司一些帮助。
 
一、   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目前还未将演艺经纪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单独规定,所以要确定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我们只能从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来判断。从我们的法律实践看,目前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的重要内容大致有以下几点:
1、独家代理:艺人独家、排他地委托和授权经纪公司作为其经纪人,在全世界范围内全权代表艺人处理其演艺事业,经纪公司接受艺人的委托和授权。
2、代理期限:*年,自***日起至***日止。
3、协议签订后,艺人不再以任何形式将演艺代理及管理权再授予第三方。
4、双方的收益分配比例:即一部分作为受托方的佣金,另一部分作为委托方的收入。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经纪公司根据艺人的授权为艺人进行演艺事业的代理,代理地域、代理期限、收益分配比例都有详细的约定,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其合约性质属于委托合同。
 
二、   演艺经纪合同的委托合同性质决定了艺人解约时经纪公司要求艺人继续履行合同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艺人在解约时,往往委托律师向经纪公司致送律师函,要求自发函之日起解除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约。那么,解约函是否生效?经纪公司如果要求艺人继续履行演艺经纪合同是否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委托合同的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经纪公司与艺人均有权行使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法理基础在于,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的信任为前提,如双方已无信任关系那么其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无需任何理由;另外,演艺经纪合同具有人身属性,无论是经纪公司还是法院均不能强迫艺人继续履行演艺经纪合同。故自经纪公司收到艺人发送的解约函之日起,解约函已经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双方原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即解除,经纪公司要求艺人继续履行经纪合同的请求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三、   经纪公司可以要求艺人赔偿因解约给经纪公司造成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因此,虽然经纪公司要求艺人继续履行演艺经纪合同的请求不会获得法院支持,但是经纪公司可以要求艺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又分两种情况:
 
1、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则经纪公司可以要求艺人承担因解约给经纪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主要是经纪公司为培养艺人支出的相关培训、宣传、推广等全部费用。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合同正常履行经纪公司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这两部分损失在诉讼中都需要经纪公司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实践中,经纪公司证明为培养艺人支出的相关培训、宣传、推广等费用的证据往往是相关费用的收据和发票,但很难直接证明是为该艺人支出的,所以庭审中有些证据很难被法院认定。至于预期利益的损失,实践中更是难于证明,而且艺人的收入并不具有稳定性,故该部分损失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2、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根据我们的经验,部分演艺经纪合同中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比如几百万甚至上千万,那么经纪公司是否可以获得全额赔偿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如果艺人认为经纪公司要求的违约金过高,有权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那么法院调整违约金的依据是什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此规定,违约金调整的基础是实际损失,如果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那么法院就有理由认为违约金过高了。当然,除了以实际损失作为调整违约金的基础外,法院还要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具体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
因此,无论是未约定违约金,还是约定了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证明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都在经纪公司,而且实际损失的数额直接影响赔偿额。基于此,建议经纪公司在对艺人培养过程中最好每月或者每季度统计一次为艺人支出的费用,然后由艺人签字确认,以最大限度的降低经纪公司的风险,弥补经纪公司的损失。
 
四、   其他
上述几点都是经纪公司在艺人解约纠纷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除此以外,还有几点需要经纪公司予以关注:
 
1、管辖问题
管辖问题是指在经纪公司与艺人因签订或履行演艺经纪合同发生纠纷时,由哪个地方、哪个级别的机构来管辖。在我国,可以选择由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同时选择。在未明确选择仲裁机构的情况下,则应向法院诉讼解决。若无特别约定,演艺经纪合同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若经纪公司与艺人发生纠纷而起诉艺人,一般应在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应为艺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合同履行地证明起来比较困难,在立案时需要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为了便于诉讼,建议经纪公司要么在演艺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由经纪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要么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2、保留经纪公司支付演艺活动酬金的凭证
在演艺经纪合同履行过程中,艺人根据演艺经纪合同应得的演艺活动酬金,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支付给艺人,一种是通过银行转账,艺人的账户需要明确约定在演艺经纪合同中,并保留转帐凭证;另一种是现金支付,如果是通过小额现金支付的酬金,则经纪公司应当要求艺人出具收据并留存,以避免在诉讼中面临举证不能而发生诉讼风险的情形。
 
以上是从演艺经纪公司角度解析艺人解约纠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能给演艺经纪公司以帮助。目前因国内演艺经纪领域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而且经纪公司没有权利强制艺人履行带有人身性质的义务,为尽可能地避免法律风险,建议经纪公司委托专业律师起草演艺经纪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经纪公司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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