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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国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展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5/22 9:12:25 来源:广电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中国梦”
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展播工作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4〕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2013年,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按照总局工作部署,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公益广告制作展播活动,取得显著成效,充分发挥了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传递文明、引领风尚的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发挥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实现“中国梦”凝聚正能量的积极作用,总局决定,即日起在全国开展“中国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展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丰富宣传主题,准确反映“中国梦”内涵。各级广电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宣部和总局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的意见》精神,按照总局关于公益广告宣传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播出机构和社会力量,紧紧围绕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作并播出一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雷锋精神、加强诚信教育、培育勤劳节俭观念、传承孝道和敬老风尚、倡导文明旅游、宣传保护生态环境、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等“中国梦”主题公益广告。
  二、推进精品创作,提高公益广告质量。各级广电行政部门要组织实施精品战略,重点扶持优秀作品,引导播出机构和社会力量推出一批主题鲜明、导向正确、创意新颖、内涵丰富、形式多样、利于传播的精品公益广告,不断提升广播电视公益广告质量。一要督促播出机构发挥公益广告制作的主力军作用,把公益广告制作列入本台宣传工作的重要项目,加大经费投入,做好人才保障,不断提升创意水平和制作水准。二要鼓励播出机构与高等院校、制作机构、广告公司等加强合作,吸引社会专业力量共同策划制作公益广告。三要积极采取公益广告作品征集、举办公益广告大赛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优秀创意和优秀作品。
  三、加大播出力度,提升传播效果。各级播出机构要落实总局61号令要求,确保每套节目每天公益广告时长不少于其商业广告时长的3%。同时,要严格执行《意见》要求,加大“讲文明树新风”等“中国梦”主题公益广告播出力度:一是每套广播和电视节目每天播出次数分别不少于6次和10次,其中,每套广播节目每天6-8时和11-13时均不少于2次,每套电视节目每天19-21时不少于4次。二是尚未开办公益广告展播专栏的播出机构,应在新闻、综合等重点频率频道设立公益广告专栏,定期定时、常态化播出“中国梦”主题公益广告。同时,总局倡导各播出机构不断优化编排,在新闻、综艺、少儿等不同节(栏)目前后,播出不同主题的公益广告,并继续通过本台所属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等渠道进行同步刊播,扩大宣传影响,提升“中国梦”主题公益广告的传播效果。
  四、完善作品库建设,优化共享体系。为支持各级播出机构开展“中国梦”主题公益广告创作展播工作,总局将全面升级“全国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并移至中国广播网和中国网络电视台。作品库现已收集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200余条。各电台电视台可分别登录中国广播网(
www.cnr.cn)和中国网络电视台(www.cntv.cn)下载播出。有条件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应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定期收集辖区内播出机构和社会力量策划制作的优秀作品,部署辖区内播出机构集中展播。同时,总局倡导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将本辖区优秀作品无偿提供给“全国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共同充实作品库片源,免费供全国各级播出机构选择播出。
  各播出机构播出作品库公益广告时,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和尊重公益广告制作机构的合法权益。
  五、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健康发展。各级广电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组织谋划,加大投入力度,做好辖区内公益广告制播工作的监管和引导。一要研究制定促进公益广告发展的政策措施,既规范公益广告创作生产、刊播宣传和人才培养等各个环节,也提升播出机构和社会力量创作公益广告的积极性。二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辖区内播出机构公益广告制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组织考核,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先进、警示后进。三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督促辖区内播出机构于每月月底,将当月“中国梦”主题公益广告制播情况进行备案(备案表见附件)。
  六、认真进行总结,扶持优秀作品等重点项目。各级广电行政部门要及时对辖区内播出机构备案情况和其他相关工作进行总结,并按上一级广电行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需于11月30日前,将本省“中国梦”主题公益广告制作播出、制度建设和监管引导措施等工作情况,汇总上报总局传媒司。
  为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和播出工作,提高广播电视公益广告质量,扩大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影响,自今年起,总局将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并对相关扶持项目进行表彰,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落实本《通知》要求,制播“中国梦”主题公益广告的工作情况,将作为今年“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
  请立即转发辖区内各有关单位,部署落实相关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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