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3-2014年度
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申请事项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4]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总局工作部署,为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传播工作,提升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数量和质量,扩大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传播效果和影响,促进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健康持续发展,总局制定了《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办法》(试行),将开展优秀作品等扶持项目评审工作,并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办法》(试行)今年首次施行,将根据评审工作具体情况不断进行修改完善。《评审办法》暂设“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优秀创意脚本”和“优秀传播机构”共4项扶持项目。
二、申请2013-2014年度“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其作品须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创作完成,并在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首播的作品,或未在任何媒体公开刊播过的作品。
三、申请2013-2014年度“优秀创意脚本”扶持项目,其创意脚本须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创意完成,未被任何单位或个人拍摄成片。
四、申请2013-2014年度“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申请机构须在2014年上半年期间,圆满完成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策划、创作、展播等各项工作。申请机构包括各级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网络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及其他在公益广告传播过程当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
五、2013-2014年度扶持项目评审工作要紧密结合《关于进一步做好“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的意见》和《关于开展“中国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展播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以各部门各单位的落实情况作为主要评审依据。
六、申请2013-2014年度上述扶持项目的机构和个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其中,中央三台、电影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和总局直属单位以及有关中央单位,向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上报申报材料。上述材料须于7月31日前完成报送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七、请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依据《评审办法》做好本辖区内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并于8月31日前填写相关扶持项目推荐表(见附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统一报送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各省推荐通过初审的扶持项目数量上限为: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优秀创意脚本和优秀传播机构各3个。
八、请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接本《通知》后,立即向辖区内有关机构传达《评审办法》和本《通知》精神,并按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2013-2014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
九、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程海礁
联系电话:010-86093251
传真电话:010-86093924
联系地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司(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政编码:100866)
附件:1、公益广告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办法(试行)
2、广播、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推荐表
3、优秀创意脚本扶持项目推荐表
4、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推荐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