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实施日期】2015.09.0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实施日期】2020.08.20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实施日期】-2021.01.01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
一审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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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
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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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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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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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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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9日之前(含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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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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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借贷合同成立至借款返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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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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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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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之后(含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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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19日之前(含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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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借贷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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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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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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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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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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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时还没有LPR值-法释〔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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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含当日)到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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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借贷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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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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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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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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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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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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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含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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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借贷合同成立至借款返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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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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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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