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的规定,广播电视广告中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 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 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7. 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8. 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9. 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10.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
1.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2. 烟草制品广告;
3. 处方药品广告;
4. 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5. 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6. 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三、关于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1、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
2、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3、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4、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四、特殊商品广告内容的限制性规定:
《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中对特殊商品广告内容有限制性规定的,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严格遵守,如化妆品广告、酒类广告等广告内容均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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