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电影发行单位材料要求
1.书面申请,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章程;
4.确定的业务范围;
5.单位机构设置的证明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
6.资金证明和场所使用证明;
7.已代理发行2部以上电影、电视剧的委托证明材料;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法定条件
1.有电影发行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场所和设备;
5.受委托代理发行2部以上的电影电视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十条)
影视传媒法律服务——传媒律师、影视律师、影视法律顾问、演员律师、演员法律顾问、 演员肖像权律师、演员名誉权律师、导演律师、导演法律顾问、制片公司律师,制片公司法律顾问、剧组律师、剧组法律顾问、影视投资律师、影视投资法律顾问、发行公司律师、发行公司法律顾问、电影院线律师、电影院线法律顾问、广告公司律师、广告公司法律顾问、唱片公司律师、唱片公司法律顾问、音乐人律师、音乐人法律顾问、经纪公司律师、经纪公司法律顾问、明星私人律师、明星私人法律顾问。
影视传媒法律服务专项咨询电话:傅秋月律师15010084832
李静律师 136935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