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公司投资拍摄一部影视剧,剧本自然是重中之重,因此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影视公司来讲就显得极为重要,一个内容全面而严谨的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有利于影视公司与编剧的顺畅合作,避免产生纠纷。下面我们从合同主体、创作内容、创作期限、剧本版权及违约责任等几方面解析签订和履行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主体部分应注意的问题
1、影视公司:在合同主体部分,应写明影视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电话)等等。由于在剧本创作过程中,编剧需要向影视公司提交工作成果,所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一定要清楚、明确,
2、编剧:编剧作为合同的另一方主体,同样应写明姓名(合同中编剧的姓名应与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一致,有笔名的,可以注明笔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邮箱、电话)等内容,有代理人的,还应写明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另外,还应留存编剧本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送达相关函件,但因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未列明而无法有效送达,以及因邮箱约定不明,而无法证明编剧剧本交付情况及影视公司对剧本修改意见的反馈情况。因此,建议影视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述相关基本信息,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提供保障。
二、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创作内容的确定
1、 剧本名称和集数:剧本在创作过程中的名称和集数一般都是暂定的,很可能会在创作过程中及影视剧项目的公示备案过程中进行变更,因此我们要在合同中写明剧本名称和集数为暂定,而名称和集数的变更均不会影视合同的效力。
2、 剧本的创作内容:在影视剧本创意和策划的基础上,剧本的创作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剧本梗概或大纲、剧本分集大纲、分集剧本。编剧的创作范围包括哪些内容一定要明确约定,以免产生争议。
3、 编剧自行创作剧本的约定:实践中,有个别编剧在签订合同后,只亲自进行部分内容的创作,而将其他内容转委托给第三人进行创作。此种情况下,剧本的质量很可能无法达到影视公司的要求,进而影响整个影视剧的质量,给影视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即使剧本质量符合要求,影视公司也同样存在风险,因为影视剧播出后一旦收视率高且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则曾参与该剧创作的第三人很可能向影视公司主张权利,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给影视公司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建议影视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编剧自行创作剧本的义务,以及违反该项义务的违约责任。
三、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创作期限和各阶段创作周期的约定和履行
1、 剧本创作开始的时间:一般在合同签订后即开始,如有特殊情况,应明确约定开始创作的具体时间。
2、 剧本创作结束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剧本全部创作完成并经双方确认后,编剧的创作即告结束。但从影视公司角度来说,在影视剧导演未对剧本创作提出过修改意见的情况下,其在创作导演台本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对剧本进行部分修改并需要编剧的配合,所以建议约定编剧有义务协同导演完成剧本的最后修改,直至影视公司和本剧导演认可时结束。
3、 剧本各阶段创作周期:剧本从创意到故事梗概,再到分集大纲,直至分集剧本创作完成,每个阶段都可能经过多次的修改。所以合同双方应根据约定的创作程序明确约定创作周期,各周期因故发生变化的,要进行及时调整和书面确认。
四、编剧创作成果的交付、审核、修改、确认及报酬的支付
1、 关于交付方式: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剧本交付的方式,如纸质稿件、电子版本,双方使用的邮寄地址及电子邮箱等,由编剧在完成每个阶段的创作成果后按约定方式交付给影视公司审核。避免双方因交付方式而产生争议。一旦产生争议,交付情况也比较容易举证,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2、 关于剧本的修改意见:影视公司收到各阶段创作成果后一般都会提出修改意见,有的还会举行由双方及其他人员共同参与的剧本讨论会,建议影视公司一定要将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整理,并提交给编剧。举行剧本讨论会的,还应草拟会议纪要,并提交所有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另外,还应当约定编剧按修改意见进行剧本修改的时间要求。
3、 关于剧本创作成果的确认:剧本创作成果经影视公司审核通过后,应由影视公司进行确认,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影视公司一方由谁来进行编剧创作成果的确认,以及具体的确认方式(书面确认或电子邮件)。
4、 关于报酬的支付:(1)建议双方明确约定各阶段创作成果经影视公司确认后具体的付款比例和金额,从影视公司的角度来讲,应当尽可能减少前期付款比例,将大部分的付款义务约定在分集剧本交付并确认之后,最好是每确认几集之后进行一次阶段性付款,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影视公司的风险。(2)关于编剧报酬:由于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包括稿酬)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因此建议影视公司明确约定由影视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影视公司将税后的报酬支付给编剧。
五、剧本版权的约定
关于版权归属:剧本的版权对影视公司来讲至关重要,根据《著作权法》的原则性规定,作品的版权属于作者。在影视公司委托编剧进行影视剧本创作的情况下,剧本各阶段创作成果的版权归属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鉴于实践中大都是分阶段交付工作成果,因此我们建议影视公司分阶段取得创作成果的版权,即影视公司对某阶段创作成果表示确认并按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的情况下,影视公司即享有该部分创作成果的版权,如此即使发生争议,影视公司也已经取得了部分版权,不会发生已经支付款项但又没有取得版权的情况。
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1、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编剧一方常见的违约情况:(1)编剧未按期交付创作成果;(2)编剧交付的创作成果经修改后仍不符合影视公司的要求;(3)编剧交付的创作成果不是或不全是亲自创作完成或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等等。
2、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影视公司一方常见的违约情况:(1)影视公司未按时支付报酬;(2)影视公司未按时提供剧本修改意见。
3、 针对上述违约情况,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种违约情形的处理方式,比如支付违约金、变更或解除合同等。
七、其他合同内容
除上述重要内容外,剧本委托创作合同还应当写明生效条款、变更和解除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基本合同条款,我们在这里不一一赘述。
综上,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是影视公司投资拍摄一部影视剧过程中需要签署的最重要的合同之一,合同内容应当尽可能地详尽,以便双方遵照执行;同时,希望各影视公司像签订合同一样重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及会议纪要的草拟和签署,以书面形式确认双方履行合同的客观情况,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为影视剧项目的后续操作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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