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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版权
从影视公司角度解析已有作品改编权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2/11/12 11:12:47 来源:本站原创

 

本文从影视公司(影视剧出品/制作方)角度介绍将已有作品改编成影视剧本拍摄影视剧过程中的版权问题及风险防范。
 
一、关于改编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四)项规定了改编权,“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由此可见,改编一定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再创作出新的作品,影视剧中涉及的改编权主要是指从已有的一种作品形式比如小说、戏剧、动漫作品、原有影视作品等改编为新的影视作品的权利。
 
二、关于改编权的许可
影视公司在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的过程中,最先遇到的问题就是要经过哪些权利人的许可?根据已有作品是否为演绎作品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如果已有作品并不是基于其他作品再创作的作品,此种情况下,影视公司只需要取得该作者或者该作品权利人的许可。
2、如果已有作品为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指以现存作品为基础创作出的新作品,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影视公司在使用演绎作品的时候,就需要取得原作品的权利人和演绎作品的权利人双重许可。
上述两种方式虽然在理论上划分很明确,但在实践中有时候区分起来会很复杂。下面举例说明:
比如我们大家都熟悉的金庸先生的小说《神雕侠侣》,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多个电视剧版本和电影版本,比较有名的是83年TVB刘德华、陈玉莲版;84年中视孟飞、潘迎紫版;95年TVB古天乐、李若彤版; 06年黄晓明、刘亦菲的张纪中版。
假如现在想再拍一个版本的电视剧《神雕侠侣》,都需要经过哪些人的许可呢?
(1)首先,原著的版权仍属于金庸先生,因此经过原著许可是无可争议的。
(2)我们知道上述这些版本的剧本皆是由原著改编而来,那么我们在进行新版剧本创作的时候是否要经过所有这些版本剧本的版权人许可呢?
我们认为:如果新版本中故事情节、角色等都是在原著内容基础上进行改编创作,而不涉及其他版本的创新之处,那么只需经过金庸先生许可即可,不需要经过其他版本剧本的版权人许可。如果用到了原著未涉及,而其他版本剧本中有独创性的内容,如情节、人物等,那么就需要经过原著作者和其他版本剧本版权人的双重许可。
 
三、已有作品改编权的取得方式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取得方式有转让和许可两种。著作权转让也就是将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权利永久性“买断”。著作权许可即著作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著作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权利在一定的期限及范围内允许他人使用的法律行为。
实践中,对于影视公司来说,与拍摄影视剧相关的权利主要是改编权和摄制权,而其他权利一般用不到,所以没有必要将原作品的版权全部买断。故影视公司与原作品权利人之间一般都会签订改编权许可使用合同。
 
四、如何签订改编权许可使用合同
下面主要介绍影视公司与原作品权利人签订改编权许可使用合同过程的注意问题:
1、改编权和摄制权必不可少
从原有作品到新的影视剧拍摄完成,中间要经过两个步骤,一是将原有作品改编成影视剧本,再由影视剧本拍摄成影视剧,因此将已有作品改编成影视剧需要的授权必不可少的是改编权和摄制权。
另外,建议将发行权也要明确一下,理论上来说如果影视公司已经将影视剧拍摄完成,那么他当然拥有该影视剧的完整版权和发行权,但是为了避免存疑,还是建议明确约定:影视公司拥有该影视作品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发行权,包括但不限于影院、电视、音像制品、网络媒体及将来出现的新媒介等。
    2、授权期限
授权期限为改编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又一个关键问题。实践中,影视剧项目的运作由于种种原因,一般都要经历很长的时间,若期限约定较短,或期限的起始时间不明确,一旦影视公司在期限内尚未完成影视剧的拍摄或发行,甚至就没开始拍摄,将给影视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们建议应当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期限,期限的长短对于影视公司来说越长越好。同时,期限不应当只是简单的数字,关键是影视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应当完成哪些工作即视为影视公司完成了义务。我们的建议是“在约定期限内开机拍摄即可”,即只要影视公司许可使用期限内开机拍摄,则剧本版权人就无权收回版权。
3、授权费用
授权费用金额(是否含税)、支付方式都要明确约定。同时要注意关于二次获酬权问题。二次获酬权是指影视公司使用原作品改编摄制成影视作品应当向原作品权利人支付报酬(一次),同时影视作品摄制完成后,他人使用影视作品过程中原作品权利人也有权获得合理报酬(二次)。这是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草案关于原作品权利人获酬权一次较大的修改,但是现行著作权还只是规定的一次获酬权。但是建议影视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授权费用不仅包括将原作品改编并摄制成影视作品的报酬,还包括他人使用影视作品过程中原作品权利人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4、版权归属及署名
影视公司完全、永久地拥有基于原作品改编而成的新剧本及拍摄而成的影视剧的全部版权及其衍生权利,并取得基于上述版权权利所获全部收益,与原作品权利人无关。
原作品权利人拥有署名权,一般署名为“根据**小说改编”。实践中有些原作品权利人还要求在编剧位置同时署名,影视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给予,如果给予原作品权利人编剧署名,而原作品权利人又不实际参与剧本创作,那么影视公司一定要事先与实际进行剧本创作的编剧协商,取得编剧的同意。
5、其他
    以上都是改编权许可使用合同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以外还有一些问题,例如授权性质是否为专有使用权(排除原作品权利人)、是否含有转授权、原作品权利人对原创的保证、违约责任、保密义务、管辖等也需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注意,篇幅原因不再赘述。
上述为改编权许可使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般会涉及到的问题,请影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把握,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进行起草和审核改编权许可使用合同,避免因该合同产生纠纷影响整个影视剧项目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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