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咨询电话:18600870923 13466540847
电子邮箱:yingshilawyer@126.com
网站首页  文娱播报  热点解读  律师团队  服务领域  电子期刊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传媒机构 影视融资 影视制作 影视发行 传媒并购 传媒广告 影视合同 影片引进 影音版权 商业演出 艺人经纪 动漫游戏 版权登记 侵权纠纷 刑事犯罪 合作平台
·专业代理版权登记!·剧本交易平台 投融资平台 广告植入平台上线·网站声明
 电 话:18600870923 13466540847
 传 真:010—59626918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邮 编:100020
侵权纠纷
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权利证明
发布时间:2011/10/31 22:45:40 来源:本站整理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产生,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愿将其作品进行著作权权利登记。在侵权诉讼中,经过登记的著作权,权利人可以将登记文件及相应的作品提供法庭作为权利证明。但是,对于没有经过登记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利人应当提供何种证据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往往发生争议。
 
  为解决前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等侵权诉讼,所提供的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当事人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证据,对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享有权利。对图书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提供合法出版物作为享有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证据的,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未提供其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证据,直接否定其权利人身份。
 
 
影视传媒法律服务——传媒律师、影视律师、影视法律顾问、演员律师、演员法律顾问、 演员肖像权律师、演员名誉权律师、导演律师、导演法律顾问、制片公司律师,制片公司法律顾问、剧组律师、剧组法律顾问、影视投资律师、影视投资法律顾问、发行公司律师、发行公司法律顾问、电影院线律师、电影院线法律顾问、广告公司律师、广告公司法律顾问、唱片公司律师、唱片公司法律顾问、音乐人律师、音乐人法律顾问、经纪公司律师、经纪公司法律顾问、明星私人律师、明星私人法律顾问。
 
影视传媒法律服务专项咨询电话:傅秋月律师15010084832  李静律师  13693501220
上一篇信息: 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
下一篇信息: 音乐著作权人将部分著作权委托给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后是否还有权单独提起诉讼?
Copyright ◎ 2011. 影视传媒法律服务 京ICP证010391号
电 话:18600870923 13466540847  传 真:010—59626918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邮 编:1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