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1993年9月14日法民(1993)第35号)
第二条: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双方订立的合同,音乐著作权人将其音乐作品的部分著作权委托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后,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对音乐著作权人委托的权利进行管理。发生纠纷时,根据合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音乐著作权人在其著作权受到侵害而音乐著作权协会未提起诉讼或者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等情况下,依法仍有权提起诉讼。
律师建议:
根据该规定,音乐著作权人将其音乐作品的部分著作权委托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后,音乐著作权人仍有权对侵犯其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单独提起诉讼,实践中音乐著作权协会对音乐著作权人的维权行为是持支持和鼓励态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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