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咨询电话:18600870923 13466540847
电子邮箱:yingshilawyer@126.com
网站首页  文娱播报  热点解读  律师团队  服务领域  电子期刊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传媒机构 影视融资 影视制作 影视发行 传媒并购 传媒广告 影视合同 影片引进 影音版权 商业演出 艺人经纪 动漫游戏 版权登记 侵权纠纷 刑事犯罪 合作平台
·专业代理版权登记!·剧本交易平台 投融资平台 广告植入平台上线·网站声明
 电 话:18600870923 13466540847
 传 真:010—59626918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邮 编:100020
侵权纠纷
侵犯著作权纠纷的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11/11/1 13:52:44 来源:本站原创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法》、《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权利人在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时可以主张的权利一般包括:
 
一、 停止侵权行为;
 
二、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三、 赔偿损失:(其中包含实际损失与合理开支两部分)
 
1、 实际损失: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如果都不能确定的,法院会根据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 合理开支:其中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理开支主要是指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影视传媒法律服务——传媒律师、影视律师、影视法律顾问、演员律师、演员法律顾问、 演员肖像权律师、演员名誉权律师、导演律师、导演法律顾问、制片公司律师,制片公司法律顾问、剧组律师、剧组法律顾问、影视投资律师、影视投资法律顾问、发行公司律师、发行公司法律顾问、电影院线律师、电影院线法律顾问、广告公司律师、广告公司法律顾问、唱片公司律师、唱片公司法律顾问、音乐人律师、音乐人法律顾问、经纪公司律师、经纪公司法律顾问、明星私人律师、明星私人法律顾问。
 
影视传媒法律服务专项咨询电话:傅秋月律师15010084832     李静律师13693501220
上一篇信息: 音乐著作权人将部分著作权委托给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后是否还有权单独提起诉讼?
下一篇信息: 关于著作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Copyright ◎ 2011. 影视传媒法律服务 京ICP证010391号
电 话:18600870923 13466540847  传 真:010—59626918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邮 编:1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