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在拍摄前都要先行建立剧组,整个前期拍摄过程基本都是由剧组完成,实践中由剧组与演职员签订劳务合同的现象很多,但是剧组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所以剧组与演职员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会存在风险?
剧组的性质:剧组是为某部影视剧的顺利拍摄专门建立的一个由制片人、导演为核心,临时的、在影视剧拍摄完成后就自动解散的团队,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真正承担责任的是剧组背后的投资方。
实践中,因剧组涉及到的行业、人员比较多、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很多时候都是剧组直接与演职员直接签订劳务合同。这种劳务合同,虽然作为一方主体的剧组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是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只是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为组建剧组背后的投资方。
律师建议应以最后承担责任的投资方为主体签订相关合同:
理由:
(1)现在很多影视剧都是多方投资,而投资方往往负责的方面不同,有些投资方负责资金、有些投资方负责摄制影视剧、组建剧组,那么对于与剧组签订聘用合同的演职员的劳务费、人身安全一般都会约定由负责组建剧组的投资方负责,因此对于其他投资方而言,如果以剧组的名义签合同,则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可能导致其他投资方也成为连带被告。
因此,为了保证投资人的利益,最好直接以最后承担责任的投资方为合同主体与演职员签订合同。
(2)从保护演职员利益来说也应是以投资方为主体签订合同,在发生劳务或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被告就很明确,有利于保护演职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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