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
一、禁止拍摄区域: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
二、限制拍摄区域:
1、范围: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可以拍摄,但要在一定限制内。
2、拍摄过程中的审批程序:
(2)审批部门:
a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经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遵守《自然保护区条例》。
b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经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遵守《风景名胜区条例》。
c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内,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d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遵守《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同时,在限制类区域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可能造成不利环境影响的,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利环境影响的措施。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为准予摄制许可、备案和批准演出的依据。
3、拍摄结束后的恢复原状、并由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链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 (环发〔2007〕2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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