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在解约时,往往委托律师向经纪公司致送律师函,要求自发函之日起解除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约。那么,解约函是否生效?经纪公司如果要求艺人继续履行演艺经纪合同是否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委托合同的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经纪公司与艺人均有权行使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法理基础在于,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的信任为前提,如双方已无信任关系那么其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无需任何理由,且演艺经纪合同同时具有人身属性,无论是经纪公司还是法院均不能强迫艺人继续履行经纪合同。
故自经纪公司收到艺人发送的解约函之日起,解约函已经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双方原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即解除,经纪公司要求艺人继续履行经纪合同的请求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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